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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经熊

  一代法学大师唯有滋润于本土文化滋养,唯有深耕于本土传统文明,其思想才具有恒久的生命力

  □ 王水明

  作为民时期的一代法学大师,吴经熊游走于西方法学界,开创了超越西方之风气。纵观吴经熊的一生,除在政界历任立法司法外交等要职外,其学术成就遍及法学文学哲学宗教等众多领域,所获学衔亦甚多。其法学探究主要集于法律哲学,代表作之一就是法律哲学研究。书收录了吴经熊法学论文25篇,概分为三个部分,集展现了作者深厚的法律哲学理论与思想,为读者了解研究吴经熊法律哲学思想提供了宝贵素材。

  ■法律哲学研究

  作者吴经熊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探究基本理论

  在真实的世界里,法律该如何界定?作者在法律的三度论提出,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应具有三度时间度,即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都具有时间的属性;空间度,即所有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发生效力;事实度,即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自此,法律三度论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归纳的学科,也使得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存亡。

  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永恒课题,作者在正义的探讨指出,法学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是以正义为它的最高准则的。何谓正义?它含有真善美三种成分。

  真是正义的基础,因为求真的工具愈愈进步,则法律也是愈愈进步,这主要是因为真是支持公道或正义的。正义与善的关系,涉及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则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否则法律便不再是法律;其次,法律只有恰如其分地合理地吸收道德的成分,才不会不人情,不至于不进步。至于正义与美的关系,其实正义就是美,而美也就是正义,所谓美也就是衡。作者就此总结道,吾人研法律,应当知道‘正义’是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而以‘美’为本质。

  自然法一直是作者比较关注的话题,在自然法哲学的比较研究,作者认为,虽然永恒法自然法和实证法三者是不同的,可是三者之间却构成了具有一贯性的连续体。这个连续体好比一棵树,永恒法是埋在地下的树根,自然法是主干,而实证法的各种不同制度则是枝叶。这棵树,不论栽种何处,只要风土适宜,便会吐出文化的华丽花朵,缔结正义与和真理与自由美德与幸福的佳果。

  而在进化的自然法,作者直接亮明了心目的法律哲学,那就是在进化的自然法。即一是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础;二是自然法不是死僵僵的一成不变的西,而是与时俱进的有机体。

  具体而言,从斯丹木拉的法律哲学荷尔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学,作者体悟出如下观点自然法譬如一座桥梁,其一端架设于人定法的这一边,而另一端则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若从人定法这边看自然法,自然法可变的一面,清晰可变,然而,若从永恒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则自然法不变的一面,亦甚了然。自然法有一不变的核心,那就是它的最根本原则为善避恶不应有任何变化。这一根本原则的具体化例证,就如罗马法学家乌尔宾提出的三句格言,即诚诚实实地做人,不得损害任何人,使人人各得其所应得。

  作为法学家,法制的哲学基础自然也是作者关注的问题。作者将旧法制的哲学背景,归结为三点天人交感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息事宁人的人生观。

  作者认为,旧法制在各个朝代虽有不同,但始终都有一贯的传统精神,如道德法律相混合情况长期存在,在旧律,每一条下都规定了刑事的制裁,就连违背契约也是刑事。因此,旧法制可以说没有纯粹的民法。在他看,研究任何法则都必须把握它的哲学基础,否则就不能了解其根本精神。此外,旧法制之阴阳五行不等的观念要完全摈除,要建立一个完全等的思想体系,同时对于华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发挥。

  作为对学法律哲学的总结,作者指出,研究法律哲学惟有以足够开广的胸襟,观赏自然法的全部美景,在这个美景,有屹立不移的山岳,也有流动不息的江河,我们悠游其,乐此不倦,才能使我们的心境,臻乎仁知兼修的最高境界。

  深入观察思考

  作者站在自身立场回答了对当时一些法学问题的思考。在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他指出,法学而言,其出路就是开放。正如魏格摩先生所说的,无论在科学,在哲学,在行为,不拘形式是这时代的特点法学家同时也须研究些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什么不应学呢?

  作者区分了过去和当时法学,并对建设新法学提出了构想。他认为,大体而论,现今的法学是趋重于情感的,以变为前提的;正和过去的趋重于理知,以不变为前提的法学针锋相对。因此,建设新法学,必须完成下列两项工作一是建设一个法律的方法论。法律是一种估量和权衡利害的学术,其方法评判的方法当然和自然科学的方法不同。二是建设一个法律的目的论。法律既是估量利害的学术,那么法学的一种重要任是在评判法律的估量是否妥当。

  如果说上述一文是从理论角度对法学的观察,那么六十年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一文则是从法律史角度,以介绍学者的思想为导引,梳理了西洋法学的发展史。

  耶林的为法律奋斗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说法律的目的是和,然欲达此目的,除奋斗二字,其道未由。总之,非法治无以维持社会秩序,非争讼无以完成法治;凡是法律的忠实信徒,必须为自己的权利竭力奋斗。继耶林之后,柯拉探讨了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文化的目的,说到文化的目的有二一是内心修养,二是克服自然界。那么法律该如何协同文化克服自然界呢?柯拉认为,文化生活有两种不同的元素一种是理性的,一种是非理性的,理性的部分应予以发挥光大,非理性的部分,应加以制服或冲淡,化大为,使其不甚为害。

  有关法律的定义,作者介绍了斯丹木拉氏对法律的定义,即法律是属于意志的,但不能倒过说意志就是法律;法律固然是有强制性的意志,但是有强制性的意志不尽是法律。说到反对机械化法学的先锋,非庞德莫属。

  庞德说,法理学,专重抽象原则不顾实际上的效果的,是机械化的法理学,而着重于法律在实际上对于社会生活的贡献的,则是人事化的法理学,前者是伪科学,因为是无的放矢的,后者是真科学,因为讲究利益的权衡的。因此,我们应效法于从前的大法学家的,是他们的方法,不是他们的具体结论。由此,庞氏大声疾呼打倒崇拜概念的法学,拥护主张实际公道的法学。

  旁氏认为,法律的限制有五确定事实的困难;许多道德上的义法律不能强之使行;人类越趋文明,利害关系越复杂,而侵害法益的方法也随之日趋高明和巧妙;许多法律规定的义,事实不能强制执行的;法律不是一部自动机器,还须有正当的人才去御用它。如何解决这些限制?作者的观点是,一方面需要提升法官的司法艺术,通过培养一种历久的内心修养,达致衡保守与创造,做到可以守则守,可以创则创,寓守于创,寓创于守境界;另一方面必须把一切社会科学法学也是其之一分子联络起,组织起,分工合作起。

  接着,作者以微观层面即介绍人物的思想探视法学。

  例如,在孟子的人性论与自然法,作者提出了真正的自然法哲学的五项标准规范源于宇宙的客观秩序;各个实有均被赋有本性,此一基本的构造是其他同类所同具有的;那些根本的倾向是扩张的活泼生动的,同时需求更进一步发展和充实的;那些倾向需要理性指引它们朝向本然的目标发展的;目的的获得被认为是一件应该完成的事,亦即人性的最高实现。而孟子的哲学,显然更能满足上述标准。

  作为一位代法学界的旷世奇才,吴经熊留给我们的学术思想无疑很多,本书即为一例。透过本书,我们不仅看到了作者深邃的法律哲学思想,看到了作者运用超越西方视角的方式,探究西方的法律哲学思想,更看到了他作为一位人对本土法律的挖掘与探索,其研究之独到探究之精妙,令人称道。

  生逢二十世纪社会文化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作者的奋斗与成就,是西文明大潮激荡之际灿然焕发的法学之光;作者的彷徨与痛苦,同样也是法意与人心在此情境下纠结徘徊辗转推陈的缩影。

  如吴经熊所说,旧法制蕴藏有天人感应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以及息事宁人的人生观。他又说,法律应尽量发扬民族精神,法律应贯彻社会公道,等等。从,读者感悟到的是一种爱情怀一种治学精神。一代法学大师唯有滋润于本土文化滋养,唯有深耕于本土传统文明,其思想才具有恒久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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